【帮困助学】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仇诗雪时间:2022-09-22浏览:1864

各二级学院:

为认真贯彻国家的资助政策,切实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确保精准资助,应助尽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财〔201816号)、《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试行)》(浙水院〔202075号)文件精神,现将2022/2023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

二、认定流程

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试行)》(浙水院〔202075号)的规定,成立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通过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https://zhzz.zjedu.gov.cn/完成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一)学生申请。

学生在108日前,通过手机端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点击本专科资助对象认定进行业务办理,特殊群体在认定申请时无必填项信息,仅需签字提交申请即可。

往年已通过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学生,今年如需继续申请认定,同样需要通过“一窗受理”平台进行办理。

(二)学院审核认定。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认定资助对象等级,于1016日前在系统上完成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审批程序,并将认定名单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三)学院公示、上报。

各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以学院为单位将资助学生认定结果报学生处汇总备案,同时建立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

三、注意事项

(一)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宣传,加强资助政策、认定程序、认定方法和认定标准的宣讲,让学生清楚了解在评定过程中虚假申请资助的后果。积极发挥学生监督作用,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学校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关资助对象评定工作时参考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结果。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三)系统开放时间为7:30-21:30,请于开放时间登录系统进行申请和审核。

如有不明,请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仇诗雪老师。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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