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机构


  

第一章

第一条  优良学风是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班级学风建设和班集体建设,为学生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浓厚学校优良学风、校风氛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学校成立班级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校班级学风建设工作,评定“特优学风班”并进行表彰和奖励。校班级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工部(学生处)。

第三条 学校班级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党办、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学工部、团委、教务处、总务处、计划财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合作处、体军部、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第四条二级学院成立班级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制定学院班级学风建设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工部(学生处)备案,具体组织实施二级学院班级学风建设工作,组织评定“优良学风班”,推荐“特优学风班”。

第三章 优良学风班

第五条根据班级学风建设情况设立“优良学风班”,其评比基本条件为:

1.学风严谨端正,班级同学身心健康,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任课教师评价好;积极开展创新学习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班级文化主题鲜明,学习氛围良好,学生活动开展良好,在班级建设的某些方面特色鲜明且成绩显著。

3.评比期学风优良,成绩优秀,班级同学必修课平均成绩和及格率位列学院前列。

第六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比例不高于二级学院参评班级总数的25%

第四章 特优学风班

第七条学校评定学风特别优秀的班级为“特优学风班”。“特优学风班”的评定在学院“优良学风班”评比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一次,其评比基本条件为:

1.在评比期内被评为学院“优良学风班”。

2.评比学年班级学生未发生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处分的情况。

第八条  “特优学风班”评选比例不高于学校班级总数的5%

第五章 学风建设评估

第九条班级学风建设评估工作由二级学院班级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学年评估一次,在下一学年开学后的一个月内进行。评估结果应在院内公示,公示结束后将评估结果报学工部(学生处)。

第十条 “特优学风班”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每年11月组织进行,各学院按一定比例推荐班级参评校“特优学风班”,报学工部(学生处)评定。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被评为“优良学风班”的班级,由二级学院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被评为“特优学风班”的班级,由学校和二级学院给予班级活动经费奖励,当年度评奖评优时不占班级名额,额外推荐1个“优秀学生干部”名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优良学风班级创建评选办法》(浙水院〔2015161号)同时废止,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