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奖助学金评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教发展〔2023〕31号)、《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浙水院〔202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开展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助标准与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经我校认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具体条件详见《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其荣誉称号(证书)可以与学校奖学金兼得,奖学金额度按高者发放。
二、推荐及名额
(一)今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本科名额为298个,专科名额为51个。
学院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
本科 | 专科 | ||
二级学院 | 水利学院 | 40 | / |
建工学院 | 41 | / | |
测市学院 | 33 | 5 | |
机械学院 | 44 | 2 | |
电气学院 | 41 | 15 | |
经管学院 | 46 | 9 | |
信息学院 | 25 | 20 | |
国教学院 | 6 | / | |
双高合作专升本计划就读学校 | 22 | / | |
总计 | 298 | 51 |
(双高合作专升本学生另行通知)
三、工作安排以及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表。
(二)学校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各学院要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三)各学院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学院具体的评审规程,并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四)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要认真核实申请学生具体情况,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结合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情况和公开评审情况,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审核。学校对各学院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学院、学校在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评审组应在接到书面材料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奖学金发放
学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正式文件下达后,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察和监督。
五、其他
请各学院于11月7日前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填报《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1);国家励志奖学金需报送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纸质汇总表需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签名盖章,电子文档报送邮箱:470649333@qq.com。
联系人:学生处仇老师
联系电话:0572-3096065
附件1:22-23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xlsx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26日